《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深度解读:权利、运行与争议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法治里程碑
浏览5次 时间 : 2025-07-14 来源: 兆广律师事务所
引言
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下称“新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填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存在的法律空白,对成员资格认定、妇女权益保障、组织运行机制等核心问题作出系统性规范。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剖析新法亮点,并解析法律落地对农民权益保护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深远影响。
正文
一、成员资格认定:构建完整规则体系,保障农民核心权益 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集体收益分配、土地权益等核心权利的基础,但长期以来因户籍迁移、婚姻变动等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新法通过“定义+列举+兜底救济”三重机制,构建了成员资格认定的完整规则体系,为农民权益提供了“定心丸”。 (一)明确成员资格核心标准 根据新法第11、12、17、18条,成员资格的认定需满足两大核心要素: (1)户籍或历史关联性:户籍在本集体或曾在本集体,并与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意味着即使户籍迁出,若曾与集体存在稳定的权利义务联系,仍可能被认定为成员。 (2)生存保障依赖:以集体土地等资产为基本生活来源。这一标准强调了集体资产对成员生存的重要性,避免了仅以户籍作为唯一标准的局限性。 律师实务提示:户籍并非唯一标准,需结合村民长期履行义务等事实综合判断。 (二)成员资格丧失的例外保护 新法第18条明确,求学、服役、务工、婚姻外迁等情形不自动丧失成员资格。例如,外嫁女若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成员身份,原集体不得取消其资格。这一规定直接回应了农村“外嫁女土地补偿款纠纷”的顽疾。 此外,新法第17条规定,因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等情形丧失成员资格的,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充分体现了对成员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三)争议解决的多元路径 新法第56条为资格争议提供“调解—仲裁—诉讼”三级救济渠道,并首次引入成员撤销诉讼制度,允许村民对侵害自身权益的集体决议直接起诉。 调解: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这是争议解决的第一道防线,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 仲裁: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或者直接不愿调解、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建议:争议发生时,应优先通过乡镇政府调解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解决,以降低维权成本,若调解不成,再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二、妇女权益保障:禁止歧视行为,引入公益诉讼 农村妇女因婚姻变动而丧失土地权益的问题长期存在。新法通过禁止性条款+公益诉讼双轨制,为妇女权益筑起法律屏障,实现了从“隐性歧视”到“刚性保护”的转变。 (一)明确禁止六类歧视行为 新法第8条明文规定,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理由剥夺妇女权益。实务中,需重点关注两类场景: 集体收益分配:妇女与男性享有同等分红权,不得以“外嫁”为由扣减份额。例如,某村在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外嫁女”为由少分或不分给妇女,这明显违反了新法规定,妇女可依法维权。 宅基地申请:离婚妇女可独立申请宅基地,原家庭不得阻碍。这保障了离婚妇女的居住权益,避免其因离婚而无房可住。 (二)检察公益诉讼的突破性意义 新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衔接,明确检察机关可就侵害妇女成员资格的行为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机制将妇女权益保护从“私益诉讼”提升至“公共利益”层面,显著增强法律威慑力。 律师提示:当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通过个人诉讼维权外,还可向检察机关反映,借助公益诉讼的力量维护自身权益。
三、组织架构与运行:借鉴现代治理经验,推动治理转型 新法借鉴现代公司治理经验,构建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的组织架构,推动集体经济组织向规范化、市场化转型,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一)权力机构的分工与制衡 成员大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土地承包、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例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 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包括召集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起草各项方案等。 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可审查财务账目并问责违规行为,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律师实务建议:集体经济组织应完善章程,明确“重大事项”的具体范围,避免决策权滥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各机构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二)党政监督与自治的平衡 新法要求成员大会审议重大事项前,需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同时规定政府有权对违法章程或决议责令改正。这一设计既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又防止行政过度干预。 律师提示:集体经济组织需建立会议记录制度,确保程序合规,规避“决议无效”风险。例如,在召开成员大会前,应将会议议题提交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并做好记录;在作出决议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财产管理与收益分配:分类管理量化确权,确保公开透明 集体资产流失、收益分配不公是农民维权的焦点领域。新法通过分类管理+量化确权,让集体资产在阳光下运行,实现了从“模糊账”到“明白账”的转变。 (一)三类资产的差异化监管 资源性财产(如土地):严格遵循用途管制,禁止擅自变更。例如,耕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擅自转为建设用地。 经营性财产(如厂房、商铺):可通过发包、出租等市场化方式增值,提高集体资产的利用效率。 非经营性财产(如学校、道路):优先保障集体公益需求,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 (二)收益分配的双重保障 新法第40条规定,集体收益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按成员量化份额分配。具体来说: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和集体公益事业,确保集体的可持续发展。 按量化份额分配:以成员对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份额为依据进行分配,体现了公平原则。 律师建议: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收益分配细则》,明确提取比例(如不超过年收益的30%)、分配周期等,并通过成员大会表决,避免事后纠纷。同时,要做好收益分配的公示工作,接受成员的监督。
五、争议解决与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多管齐下,保障合法权益 (一)完善章程与制度 细化成员资格认定流程:建立动态名册并报备政府,确保成员资格认定的公开、公平、公正。 制定《议事规则》《财务公开办法》:明确各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财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等,确保程序合法。 (二)强化证据意识 土地承包、会议决议等文件需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作为日后可能发生争议的重要证据。 收益分配方案应公示不少于15日,并留存影像记录:证明收益分配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三)善用法律救济工具 对侵害成员权益的决议,可在60日内提起撤销诉讼: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集体财产遭第三方侵害时,可启动成员代位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保护集体财产安全。
结语
乡村振兴的法治化之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入“权利明晰、治理规范、分配公平”的新阶段。作为律师,我们既要帮助农民捍卫合法权益,也要助力集体经济组织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唯有法律规则与乡土实践深度融合,才能真正激活农村集体经济的生命力,为乡村振兴注入持久动力。在新法的指引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不断发展壮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进一步提升,乡村振兴的美好愿景将逐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