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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导读——建工领域,债权人将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转让并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浏览77次      时间 :  2026-01-20     主办律师:  

引言
近段时间,本所刘伟忠律师、邹泽森律师代理的两宗因债务人未向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履行支付义务而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相继取得了很好的结果。在办理这两宗案件的过程中,债务人的代理人提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的行为无效”的抗辩理由。因此,本文结合成功案例,对工程款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民法典》第545条第1款、第546条第1款。 正向理解: 1、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负有偿还债权的义务。 反向理解 以下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司法实践意见:在没有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转让并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案例一 (2007)民一终字第10号 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现为《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案例二 本所律师代理案例分享 仲裁庭意见:被申请人欠付A公司工程款事实清楚,A公司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A公司将其合法债权通过协议转让给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且A公司将债权转让行为通知了被申请人,故该债权转让行为依法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依法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A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管辖) 案例三 本所律师代理案例分享 仲裁庭意见:B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施工合同、B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并对本案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B公司将其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剩余工程款债权(含质保金)转让给申请人,转让后,被申请人也已经收到了B公司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履行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的支付义务。 (本案B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管辖)
三、工程款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对于债权人而言: 第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债务人、保证人(如有),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快递单、快递签收记录等); 第二,建议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时间应当是在收到受让人对价之后,避免因受让人违约导致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 对于受让人而言: 第一,建议提前做好相应的尽职调查,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对该工程款债权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二,为防止受让的债权在法律上存在瑕疵,受让人还可以要求债权转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要积极督促并协助债权人全面履行通知义务。
结语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没有约定工程款债权不得转让的前提下,工程款债权可以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即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对第三人负有偿还债权的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施工企业以工程款债权转让的方式提前收回款项,不失为一种缓解资金压力的良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法律事务较为复杂,对转让标的、转让程序都有着严格的要求,企业在处理工程款债权转让事宜时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为工程款债权的顺利转让加上一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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