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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广案例】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依法履职,守护行政程序正当性
浏览76次      时间 :  2026-01-26     主办律师:  

引言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制度,但其实施过程中,往往需要在公民权利与行政效率、第三方合法权益之间寻求精准平衡。近期,我所温晓迪律师代理某区政府处理一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和周密的诉讼准备,最终助力某区政府胜诉,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案件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实践参考意义,现将案件详情及办案思路梳理如下。

 

正文

 

一、案情介绍

本案缘起一名小区业主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作为某小区业主,向区区发改部门递交申请,要求公开其所在小区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定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时提交的八项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总平面图、物业用房测绘报告、招标公告相关资料以及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等。区发改部门经严格审查后,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原告对该答复不服,遂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不予公开答复。区政府依法受理后,按法定程序开展审查,及时送达相关文书、保障各方陈述申辩权,最终作出维持区发改部门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区发改部门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诉撤销涉案答复书及复议决定书,并责令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

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两点:第一,原告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范围;第二,区发改部门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及区政府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三、代理思路:

作为区政府的代理律师,我们围绕上述核心争议焦点,以实体合法性为核心构建代理思路。我们重点从“信息性质认定”和“知情权保障”两个关键维度展开深入分析。

一方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通过核查确认,原告申请的这八项信息,都属于区发改部门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是建设单位当初申请行政许可时形成的特定案卷信息,而且其中一部分信息还涉及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的商业秘密,区发改部门在处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亦已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如果强行公开,会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针对原告的知情权保障问题,原告申请的营业执照、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建设单位其实已经在售楼处主动公开了,区发改部门在涉案答复里也明确指引原告去建设单位查阅,该指引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同时,要是原告觉得这些案卷信息和自己的权益相关,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案卷查阅程序去获取,而不是直接走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另外,虽然区发改部门存在逾期答复的情形,但该问题已经在另案的复议决定中被确认违法,且该瑕疵不影响涉案答复的实体正确性,区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对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核查,充分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均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区发改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同时指引原告向已公开相关信息的建设单位查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无不当。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以区发改部门及区政府胜诉告终。

五、案件启示:

    本案的胜诉,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纠纷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启示。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并非“全面公开”“无条件公开”,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边界,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兼顾行政执法秩序的完整性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其二,作为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精准把握争议焦点,聚焦实体合法性构建完整的代理思路体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助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结语

 

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维护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进一步提升了相关单位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今后,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同时,也期待与各方共同推动法治环境持续优化,让公民权利保障与行政高效履职实现更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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