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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动物立法:是敬畏生命,还是拓展人权?
浏览2次      时间 :  2025-07-15     来源: 兆广律师事务所

引言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是我国目前的主旋律,经济发展为主的同时我国亦是坚持生态绿色发展的文明大国,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荣的生命共同体理念,基于此背景下作为生命共同体之一的动物在立法领域却没有得到切实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条例核心也仅是围绕着“保育”,未考虑到动物福利的概念。此矛盾也是支持动物保护法出台的与反对动物保护法出台的两方的争议重点,反对方认为动物保护立法纯粹是以动物层面出发,认为提高动物福利需以降低国民生活福利,增加国民义务为代价。而支持方则认为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本应是社会共识,且保护动物并不意味着要将动物权利凌驾于人权之上,目前社会面上仍无法形成高度统一的意见。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将以伴侣动物作为切入点进行探讨研究。
正文
一、我国伴侣动物立法保护现状
(一)伴侣动物的认定 现行法律并未给予伴侣动物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社会普遍认为伴侣动物是指能够被抚养,地位等同于家庭成员之一,带给家庭群体或个人欢慰感、对其具有精神意义的动物。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伴侣动物的认定意见就更为单一,虽无明面要求,但目前伴侣动物受侵后能被保护追偿的仅限于在被他人占有及合法所有状态下受到侵害的动物。走失或被盗窃等非经其主人主动放弃而失去占有的伴侣动物,因其主人失去占有时难以得知受侵状况,且虐待动物行为未入刑法,须待事件暴露该伴侣动物回归其主人占有后,其主人才能根据事态发展具有起诉条件、享有起诉资格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二)伴侣动物的法律地位 由概念可得,伴侣动物在动物领域的概念范畴受保护的价值低于野生动物,而显高于无主流浪动物。在立法领域,我国仅出台了一部专门针对动物保护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但该法具体指向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以说动物的价值在法律标尺上以生物资源多样性为衡量标准。而伴侣动物此类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及变化不因其本身价值作为参考衡量的标准,而是将其价值附着在人权上。目前伴侣动物在民法上普遍被认定为财产或在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中视为承载着人格利益的人身特定物。 (三)司法实践对伴侣动物受侵的处理方式 上文提到,在司法实践中对伴侣动物受侵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针对脱离主人占有状态下的伴侣动物受侵,常见表现形式为自媒体高速发展下暴露在社会视野的恶性虐待动物事件,由于我国刑法并未将动物法益视为是值得保护的客体,未将此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因此不能将此行径定罪处罚。二是针对被合法占有下的伴侣动物受侵,此种情况中我国法律将动物定义为财产,对动物的侵害程度仅能以财物价值受损程度来衡量;若伴侣动物市场价格达到法定的量刑幅度,则公安机关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诉。除此之外在民法领域。目前部分地区司法实践已有先例将有主动物范畴类的伴侣动物列入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畴,基于此可诉请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因无法衡量此人身意义特定物的价值,精神抚慰的标准不一,自由裁量权大,且过高的抚慰金易引发伦理问题,因此使补偿的范围受限。然而过低的惩罚性措施并不能很好地发挥到法律的教化作用。 在此背景下,不难看出我国动物福利与人权紧紧挂钩,但伴侣动物的立法推行为何在我国仍存在困境,笔者认为突破的关键也与人权保护息息相关。 二、我国伴侣动物保护法未能诞生的原因分析 (一)国情背景 尽管我国已迈过重重难关,站在了各方面皆走向现代化的崭新历史方位,实现新时代新发展的伟大飞跃。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这也意味着我国仍有许多方面包括法制建设仍不成熟,仍需进一步发展。 在法制建设层面上,由于我国是以立法推进法治的国家,法制建设的规律逻辑并非依靠群众自发改革创新,而是在党与政府的领导下推动。外在强大的推动力导致经济飞速发展,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使我国已消除绝对贫困,但人民生活水平急速上升的同时,由于内在的推动力不足导致我国大部分国民的看待事物的角度、对待生物的方式以及法治观念水平尚未能及时地与新时代全面接轨。且因我国的法制渊源植根于人定法,法治思想受传统和历史的影响尚未能突破法律的存在即立法目的仅为人类自身利益这一价值观,认为现行法律还未能全面地保护到国民权益不受侵时谈动物保护是无稽之谈,此种人类中心主义论点使得伴侣动物保护立法不能得到一致的通过意见,更何论进一步推行。 (二)权利与义务间的对立 笔者认为伴侣动物保护立法引起争议的内核在我国并不是人类与动物间价值的较量,实质上是一场人类与人类间的博弈,是一次社会间的沟通。反对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的群体认为伴侣动物保护立法将挑起赞成与反对两方权利与义务间的对立。反对方这类群体大多并未抚养宠物也并无抚养宠物的的打算,并且轻视动物的生命价值,因此他们的反对并不针对伴侣动物本身;而是在反对与其站在对立面的伴侣动物背后的民众。反对方认为伴侣动物保护立法活动是在打着保护伴侣动物的旗号,实则是以损害相对方自由为前提对自身利益进行扩大化,在此认知下,道德上的呼吁与共情不足以让其放弃人类中心主义,而去为他人的兴趣爱好附上义务枷锁,因此反对声四起。
三、我国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我们与自然相伴相生,伴侣动物保护立法并不会以增添人类负担作为前提,因保护伴侣动物本就是人类原有义务,是对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负责。反对伴侣动物保护立法方的观点相当狭隘,其依据皆是基于其在现有国情背景下浅薄的法治意识作出的对权利与义务的错误认识。然而过于关注当前显见的国情,忽略发展中应注意的隐患只会使我们的伟大复兴之路越走越窄。这也反面印证我国伴侣动物保护立法具有必要性。 1.人权保护延伸的需要 不少反对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的观点意见认为将有限的社会资源用以进行动物福利建设,不利于保护人权,是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但相反的是伴侣动物在如今快节奏、孤独感标签下的社会是多数人的家庭成员之一,带给人们的精神慰藉价值无法估量。从司法实践将伴侣动物认定为是具有人格利益和情感价值的特定物可看出,伴侣动物保护立法不仅是从动物福利角度出发的生态文明建设,更是对人物权、人格权的进一步延伸保障。 2.提高法治水平和改善社会风气的需要 网络发展致使越来越多的虐待、捕杀、滥食伴侣动物的事件曝露人前,在国内外引起谴责声一片,此类恶性事件频发不仅严重损害我国文明大国形象,在伤害动物的同时也在伤害社会,首当其冲影响的是施暴者个人。大量研究表明,虐待动物的下一进化形态是施暴于人。此类施虐者存在巨大的暴力倾向和犯罪隐患。而在虐宠的行为在惩罚上无法可依,不能通过法律对其进行审判,道德更是无法对这些人的暴行进行限制的背景下;若相关法律不及时出台,传递给施暴者的则是一种不作为的纵容,这种恶意的滋生不仅影响了施暴者个人,施暴者将此种恶劣行径上传到短视频平台等社交媒体,网络成为了其巨大的投影仪,把他们的负能量投射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给人们带来恐惧和不安,影响社会风气和民众的价值取向。例如,当民众在网络上看到施暴者去虐待、残杀宠物,我们除了向平台举报让这类内容下架以外不能实质上做出任何阻碍行为,因为网络上的大家并不具有追究起诉的主体资格。如果我们去呼吁或者参与人肉搜索此施暴者的信息,试图用舆论将其束缚,也会存在触犯法律的风险。这也意味着若这种恶行无法被法律惩治,道德与法律就会产生矛盾,这种无能为力势必减少人心向善的积极性,让暴力与漠视生命这一导向在社会里潜移默化,影响国民的素质与法治的推行。 四、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的路径探索 对于当前存在的问题,笔者对伴侣动物保护立法有下列推行建议: (一)明确立法目的 甘地曾言:“一个民族的伟大与其道德上的进步程度,可以从它如何对待动物来判断。”而纵观我国现行《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涉及伴侣动物的管理规范皆是以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为制定目的。人类文明的发展自始自终都与自然文明的发展无法分开,一旦我们在伴侣动物立法中只狭隘地强调人类自身的利益而将动物视为次要,那么我们必然会遭受自然的反噬。 因此,我国制定伴侣动物保护法,必须明确立法目的,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动物福利说”中——人类应该满足动物最基本的生存和健康的需求,并使动物健康且有尊严地生存,同时,人类有权在给予动物足够道德关怀的前提下继续利用动物1这一论点为原则,设计出对于伴侣动物有益的法律规范,只有明确了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的目的,才能在法治推行时更好地令国民受立法指引导向,树立爱护动物的风气,推进法治国家发展。 (二)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落实伴侣动物保护法要求国家必须有与之匹配的经济发展基础,否则将使该立法活动成为空中楼阁,难以得到国民的遵守和执行。 (三)细化配套的权益救济措施 伴侣动物保护立法活动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需细化配套的权益救济措施。这里的配套系指法律法规应全面且具有系统性。配套首先要求我们在制定时要考虑国家庞大的治理版图,有核心法指导的同时应放权给地方出台不同的伴侣动物保护法规以应对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与法治普及的不完善。此举可参考澳大利亚动物保护法的层次立法。 由于社会面支持与反对声不一,针对这一场社会间的沟通,笔者认为伴侣动物保护立法推行时关键要对相关方的利益责任进行分配。即在保障伴侣动物法益同时,配套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养宠人的义务,规范养宠人的行为。例如禁止伴侣动物随地大小便、禁止不规范溜宠,有违者处罚款、情节严重者处行政拘留;遗弃伴侣动物与虐待、杀害伴侣动物同责同刑等相关措施。只有在做到权利义务的公平设置下才能使多数反对方愿意遵守规则。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出,动物权利与人权的关系并不能简单定义为对立或依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平衡。动物保护立法不仅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也是对人类道德责任的体现,同时也是对人权理念的扩展和深化。立法笔者认为伴侣动物保护是推动动物保护立法完善的一个突破关键,伴侣动物相较于其他动物而言作为被认可的人身特定物具有客体优势,因此伴侣动物立法保护能更好地激发立法主体的积极性,使人们突破“动物即财产”的观念,塑立动物在法律上同样具有生命价值的生命共同体概念,以伴侣动物为切入点的立法若能成功实践,其他动物保护在立法时也能有先例作为参考,推进人与自然进一步共生共荣时也能有法可依,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1参见陈强:《生命共同体视野下我国伴侣动物法律保护的探析》,载《上海畜牧兽医通讯》2022年第一期,第64-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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