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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配偶是否有权参与分割?
浏览30次      时间 :  2025-12-29     来源: 兆广律师事务所

前言

 

婚后所得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也容易让人困惑,那就是在离婚期间,一方因继承或遗赠所取得的财产,配偶有份吗?是不是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是只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问题其实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看待。

 

正文

一、因继承或遗赠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需要判断婚姻关系是否结束,离婚分两种,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登记离婚的,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拿到离婚证才结束了婚姻关系,诉讼离婚的,法院判决生效时才结束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结束前,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期间,因此在该期间内,一方因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例外情形: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已经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一方继承的遗产另一方没有份,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若取得遗产一方拖着不办理继承手续,等离婚后再去办理,配偶还有权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吗?

这种情况,法院不会支持配偶的分割诉求,但是会告知其可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再另行起诉。也就是说继承人想拖着等离婚后再办继承手续,这个方法行不通,因为继承权的取得是在婚姻期间,所以,即使实际分割遗产的时间是在离婚后,配偶也可以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

三、若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有继承的财产,超过3年诉讼时效还可以主张分割吗?

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诉讼效的限制

首先,夫妻财产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发生改变;

最后,若法律规定,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3年诉讼时效不能再分割,无疑会鼓励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这与法律和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也是相悖的。

四、若继承人放弃继承,配偶还有权要求分割吗?能否主张放弃无效?

一方放弃继承,显然会减少夫妻共同财产,使另一方在离婚时可分的财产减少,对于这种行为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时放弃继承的,属于权利滥用的行为,损害了配偶的利益,且违反了诚信原则,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时放弃继承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由于原配偶并未实际获得财产,不发生原配偶另一方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后一种观点是主流观点。笔者也认同这一观点。

首先继承人放弃的是继承权,而非继承的财产,是对权利的放弃,而法律对继承权的放弃是予以认可的,只是对形式和时间节点进行了限制,即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而且是以书面的形式;

其次,继承权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是基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而发生的,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的独有的权利,并不需要经过配偶或任何其他人的同意才能放弃;

最后,由于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并未实际取得继承的遗产,也就未发生遗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因此法律上,并未侵害其配偶的合法权益。

俗语有言:“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一场,好聚好散,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该怎么分就怎么分,如果为了逃避分割,故意作出虚假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仅不合乎道德准则,法律上也不是没有风险的。

首先,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放弃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其实际已经取得继承财产的,另一方可在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并且由于对方有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其可能分得的份额更少。

其次,虚假的放弃,可能导致其与其他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现实中这种情况也不少,到时假戏真做那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吞苦果。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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